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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获行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方凤林、齐晴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方凤林,齐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获行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利军,主任被执行人方凤林。被执行人齐晴霞,系方凤林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获人口征决字(2010)第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非执字第14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凤林、齐晴霞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学瑞审判员  李梦晨审判员  秦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成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