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卢志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49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志峰,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4年3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4)第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志峰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丁育华、检察员王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卢志峰采取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乘坐8L9891航班由云南省昆明市乘飞机到达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时,被接警的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抓获,后在公安民警的监督下,被告人卢志峰从体内排出用胶带纸、避孕套和塑料膜包装的红色圆形片剂60包。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送检材重195.47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志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身份证明、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被告人卢志峰乘机凭证;被告人卢志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志峰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卢志峰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其非法运输的毒品依法亦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卢志峰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志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二、对案涉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庆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