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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少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少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南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湘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