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诉前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建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190号申请人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常建丰,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的存款13136.99元和查封被申请人常建丰所有的位于怀远县远大未来城(房产证号为怀私字第3256**)商业房一套,并已提供1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的存款13136.99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常建丰所有的位于怀远县远大未来城(房产证号为怀私字第3256**)商业房一套。查封期间交由常建丰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092-2号申请人潘月华,女,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庙荒村庙一组167号。被申请人赵健,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酒坊村南圩组88号。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怀诉前保字第09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赵健驾驶的“皖CG36**”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8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8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健驾驶的“皖CG36**”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蒋新文二○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张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