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柯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蓝荣木与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荣木,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保字第83号申请人:蓝荣木。委托代理人:童明星,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佩军,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72号。法定代表人:汪军。申请人蓝荣木与被申请人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蓝荣木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660万元。担保人蓝志平、蓝云姿、蓝宇木自愿将其所有的房产,作为申请人蓝荣木向本院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蓝荣木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66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宝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新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