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沛大民初字第0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大民初字第0502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苗 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含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