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孙现水诉曹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现水,曹金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孙现水,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曹金玲,女,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现水诉被告曹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现水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现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现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孙现水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