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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孙现水诉曹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现水,曹金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孙现水,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曹金玲,女,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现水诉被告曹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现水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现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现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孙现水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