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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尊颖与被告张贤雄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尊颖,张贤雄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尊颖,男,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东游镇金街305号。委托代理人周谋香,建瓯市东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贤雄,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东游镇下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尊颖与被告张贤雄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尊颖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尊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尊颖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