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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安徽菲绅豪斯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菲绅豪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田民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安徽菲绅豪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任东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青,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安徽菲绅豪斯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为徽商银行淮南分行清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票额为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叁拾元整,收款人淮南市**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出票人)安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1日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安徽菲绅豪斯服饰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名称:安徽菲绅豪斯服饰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支行账号:**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红琳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