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吴某某,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游某某,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地区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仲渊审 判 员 刘巧诗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