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丁一、姜迎迎与范常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一,姜迎迎,范常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470号申请人:丁一,女,200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姜迎迎,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范常增,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丁一、姜迎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范常增驾驶的鲁QL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鲁QDXX**号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范常增驾驶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