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八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瑞喜与葛兴宽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喜,葛兴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八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喜被执行人:葛兴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八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葛兴宽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存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