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永商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徐海峰与罗德东、徐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峰,罗德东,徐媛,李凯,周立明,重庆汉凯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2932号原告:徐海峰。被告:罗德东。被告:徐媛。被告:李凯。被告:周立明。被告:重庆汉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被告:重庆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峰与被告罗德东、徐嫒、李凯、周立明、重庆汉凯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峰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仙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