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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执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欧邦建与朱判齐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邦建,朱判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1192号申请执行人欧邦建。被执行人朱判齐。申请执行人欧邦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判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翔执行员 李梅执行员刘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