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二初字第0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道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道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二初字第00089-5号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告: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芳,总经理。被告:江道城,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道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4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259元,由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靖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