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执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上海民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民江贸易有限公司,毛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执字第00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民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彬,总经理。被执行人毛建明。原告上海民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毛建明结欠原告上海民江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2300元,原告自愿放弃12300元,余款100000元,由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2014年1月20日前给付30000元,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自被告逾期之日起按起诉金额1123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在银行汇款单用途栏上注明案件的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元,由被告毛建明负担,于2014年4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毛建明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民江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3573元,执行费用160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号为苏E×××××的轿车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车辆查封,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本院亦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中查明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未提供。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39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厉昱中审 判 员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玥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