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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大民初字第0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刘恒全与王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全,王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大民初字第0499号原告刘恒全,男,1950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福山,男,194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全诉被告王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恒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恒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恒全承担。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