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瑞国与吴志刚、高玉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国,吴志刚,高玉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国。被执行人吴志刚。被执行人高玉秋。本院在执行张瑞国与被执行人吴志刚、高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志刚、高玉秋的房产被轮候查封,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