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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起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贾义廉与毕绪海、毕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义廉,毕绪海,毕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起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贾义廉,男,汉族,1938年11月17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被告毕绪海,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被告毕俊芳,男,汉族,1944年5月2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义廉与被告毕绪海、毕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义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贾义廉承担。审 判 长  马东叶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