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