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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雷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陈雷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号。负责人:任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雷。案由:人格权纠纷。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因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海山审 判 员  李文明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