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丰国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国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58号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单位组织机构代码:61591314—8。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兴,该社职工。被告丰国满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丰国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丰国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红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管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