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同孔与程元章、肖成茂、赵希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孔,程元章,肖成茂,赵希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张同孔。被告程元章。被告肖成茂。被告赵希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孔诉被告程元章、肖成茂、赵希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洪军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