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同孔与程元章、肖成茂、赵希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孔,程元章,肖成茂,赵希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张同孔。被告程元章。被告肖成茂。被告赵希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孔诉被告程元章、肖成茂、赵希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洪军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