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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新昌县灵动轴承有限公司、王大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昌县灵动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催字第13号申请人:新昌县灵动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申请人新昌县灵动轴承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070005130822417,出票人为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9日,收款人为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7月9日,已背书,平安银行嘉兴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2014年7月18日,申请人新昌县灵动轴承有限公司以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新昌县灵动轴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佘秀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