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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五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聂利祥与李荣华、李荣友、李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利祥,李荣华,李荣友,李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345号原告聂利祥,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荣华,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荣友,男,汉族。被告李荣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利祥诉被告李荣华、李荣友、李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聂利祥负担。审 判 长  王明荣审 判 员  李红新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