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五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聂利祥与李荣华、李荣友、李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利祥,李荣华,李荣友,李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345号原告聂利祥,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荣华,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荣友,男,汉族。被告李荣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利祥诉被告李荣华、李荣友、李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聂利祥负担。审 判 长 王明荣审 判 员 李红新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