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田华与吴元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吴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田华。被执行人:吴元峰。本院在执行田华与吴元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元峰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风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