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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田华与吴元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吴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田华。被执行人:吴元峰。本院在执行田华与吴元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元峰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风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