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郑州上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上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28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上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兴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钢。申请执行人郑州上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知民初字第01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钢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钢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审 判 员 李如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