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棣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秘杰云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梁光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