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执行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松达石业有限公司,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李庭前,李雅霜,李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法定代表人周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景旭、李新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松达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万德,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程雄,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庭前,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雅霜,女,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程雄,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厦门松达石业有限公司、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李庭前、李雅霜、李程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松达石业有限公司、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李庭前、李雅霜、李程雄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7517584.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启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