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大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辛昌俊与巩胜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昌俊,巩胜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大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辛昌俊,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巩胜新,男,62岁,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昌俊诉被告巩胜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昌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辛昌俊承担。审 判 员 张 辉审 判 员 魏 博人民陪审员 蔡敬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