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军与昌乐明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昌乐明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699号原告张军。被告昌乐明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利民街2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昌乐明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新军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