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851号原告:范某某,男,生于1968年3月2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8日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蒋晓霞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治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