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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犍为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851号原告:范某某,男,生于1968年3月2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8日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蒋晓霞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治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