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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聚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聚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张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