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聚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聚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张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