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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丁永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刑初字第7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永均,农民。200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1日因盗窃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1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永均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永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丁永均伙同绰号“安徽”的男子在临海市大田街道中心菜场月亮宝贝门口用撬棒撬锁的形式窃得被害人林某的一辆安琪儿牌电动自行车。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1200元。2、2014年3月5日夜,被告人丁永均伙同绰号“安徽”的男子在临海市大田街道奋进街和下浦路口月亮宝贝门口用撬棒撬锁的形式窃得被害人浦某的一辆可儿牌电动自行车。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的价值为1400元。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丁永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监控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浦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永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永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永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永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