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琴琴、郝敬善与郝敬善、周福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琴,郝敬善,周福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李琴琴。委托代理人许守颂,成武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敬善。被告:周福阁。系郝敬善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琴琴诉被告郝敬善、周福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情需要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琴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根友审 判 员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于茂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家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