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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康三妮与魏西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康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路敬峰,山东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已和好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