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朱忠林与顾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林,顾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朱忠林。委托代理人:徐建祥。被告:顾建芳。原告朱忠林与被告顾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骏独任审判。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顾建芳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顾建芳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忠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建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建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忠林起诉称:原告经营饲料鱼,与被告有生意往来,2012年5月3日,双方经结帐,被告结欠原告冰冻鱼款376700元,补偿利息20000元,合计396700元,并于同日出具了欠条,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96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顾建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顾建芳因养殖水产需要,自2010年起向原告朱忠林购买饲料冰冻鱼,时有欠账。2012年5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顾建芳共欠原告朱忠林饲料款376700元,被告承诺补偿原告利息损失20000元,欠款合计396700元,分三年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有伍浦冷库欠朱忠林冰冻鱼款376700元,补偿利息20000元,合计叁拾玖万陆仟柒佰元正。平分三年还清。欠款人经手人顾建芳”。嗣后,被告顾建芳未按约支付欠款,经原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并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朱忠林与被告顾建芳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货款,拖欠不付,显属不当,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之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顾建芳支付欠款及利息3967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建芳应支付原告朱忠林货款396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251元,公告费550元,合计7801元,由被告顾建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人民陪审员 邵汉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曼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