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王大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王大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霞南街3-4栋119号商铺。负责人梁顺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振兴,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敏,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大喜,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经商。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诉被告王大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