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执恢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亚琴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琴,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陈执恢字第00109���申请执行人王亚琴,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街书香巷。法定代表人祁宗礼,任校长。委托代理人罗虎,任副校长。本院在执行王亚琴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邰 掌 掌审判员 陈 安 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迎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