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温正挡、毛长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温正挡,毛长青,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商初字第9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责人:林小兵。委托代理人:冯世聪。委托代理人:张华筑。被告:温正挡。被告:毛长青。被告: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庆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诉被告温正挡、毛长青、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以被告已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5元,减半收取2227.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