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何大树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树,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万法行初字第00094号原告何大树,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天子湖。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和平路。法定代表人蔡聘,局长。原告何大树诉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桃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大树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大树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树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大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