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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9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明与吴强、李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吴强,李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941-1号原告刘明。被告吴强。被告李静。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路三里庄村委*层。负责人刘世光,该支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强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吴强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玉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