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东法蓝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东法蓝民初字第34号原告欧阳某某,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