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聂进仁与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进仁,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聂进仁,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全发。聂进仁诉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裁裁字(2014)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李圣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爱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