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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孙恒章诉资中县利丰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满容、刘光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恒章,资中县利丰木业有限公司,江满容,刘光彬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孙恒章,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资中县利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银山镇铜锣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仕友,执行董事。第三人江满容,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第三人刘光彬,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恒章诉被告资中县利丰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满容、刘光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恒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恒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由原告孙恒章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