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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民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王永章与张银龙、张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章,张银龙,张茂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1929号原告王永章。被告张银龙。被告张茂银。原告王永章诉被告张银龙、张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章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旨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