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民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王永章与张银龙、张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章,张银龙,张茂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1929号原告王永章。被告张银龙。被告张茂银。原告王永章诉被告张银龙、张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章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旨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