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民二调确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某美、吴某玲、陈某甲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民事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美,吴某玲,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渭民二调确字第05号申请人姚某美(系被害人吴某某之妻),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人吴某玲(系被害人吴某某之女),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姚某刚(系吴某玲之舅),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干部。申请人陈某甲,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系陈某甲之兄),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姚某美、吴某玲、陈某甲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陈某全一次性赔偿姚某美、吴某玲因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上述给付义务于调解协议签订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一次性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双方应当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朱彩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