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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英与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580号申请执行人李英。被执行人徐明。李英诉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诉前保全查封了被告徐明担保人郑素琴位于金水区X号及宋辰生位于X房屋各一套,另查封了原告李英提供担保的位于X房屋一套。现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遵照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明担保人郑素琴位于金水区X号及宋辰生位于X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李英位于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延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