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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执审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东光县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王玉霞征收垃圾处理费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光县城市管理局,王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执审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城市管理局。住址东光县城区建设大街。负责人高军英,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国良。委托代理人高众。被执行人王玉霞。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城市管理局依照《建设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条、第38条、《河北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条例》第38条、《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沧州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东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3)东城管卫通字003号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决定向被执行人所经营的家和便利店征收2013年度垃圾处理费276元。对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自动履行,又没有提起诉讼。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8日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东光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2013)东城管卫通字第003号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霍树峰审 判 员  梁仁广人民陪审员  李书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