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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包某平与冯某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平,冯某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包某平,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长石村长塘组。被执行人冯某纯,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长石村长塘组。申请执行人包某平与被执行人冯某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7)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4年7月21日,因被执行人冯某纯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4)株石法执字第118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包某平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包某平与被执行人冯某纯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卡尔 来源: